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92民初1815号之二
申请人:***,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307396915),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科研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23)鲁1092执保6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仪征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