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5民初1358号
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告:江苏仪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
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仪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