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547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兴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87255404A),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口经济学院桂林洋校区后勤大楼7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方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5869P),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兴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271民初115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一、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兴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0,778.10元;二、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兴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23,534.7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4年2月9日;以513,534.7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5年1月5日;以620,778.1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700599.3元(本金620778.1元,利息53002.97元,迟延履行利息8039.1元,保全费4070元,案件受理费5450.23元,执行费9258.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00599.3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700599.3元中的685890.17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海南兴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余款5450.23元作为案件受理费、9258.9元作为本案执行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