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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某有限公司、闵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9680号 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某,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宙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联合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闵某某、江苏某有限公司、淮安市某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