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804执恢7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3)苏0804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欠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淮安某国际木业集散中心1#楼”程款合计7891210.12元、鉴定费192000元,合计8083210.12元,于2023年8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本金,从2021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单独分包款以及代付款项要求按实扣除,不在本案中处理。三、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淮安某国际木业集散中心1#、2#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54101元,减半收取27050.5元(已减半),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3年8月1日前给付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23)苏0804执4613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2024年7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人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义务,经(2024)苏0804执恢671号案件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另案执行的过程中,已决定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淮安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3)苏0804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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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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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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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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