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612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盛辉旺电气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87063691),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秀英大道18号宝源花园1号楼2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5869P),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健康西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亚运大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5UU6W),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龙海风情小镇C4排第1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盛辉旺电气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运大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琼0271民初14298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调解协议,海南盛辉旺电气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票据号为:230264205431420210621952780485,230264205431420210621952780532商业承兑汇票2张,合计金额30万元。海南盛辉旺电气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持有的2张票据退还给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保证是合法持票人。二、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运大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15万,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15万。三、如逾期未支付,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运大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1月9日起算违约金至全部支付完成止(按中国人民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即14.6%支付违约金)。四、本案诉讼费2906.48元、诉讼责任保险费900元由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亚运大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具体费用由法院出具票据为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4,700元。经本院与申请人沟通,其放弃迟延履行利息以及部分违约金(其中包含本金300,000元,违约金19,100元,诉讼责任保险费900元,执行费4,700元)。
本院认为,应将到账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324,700元中的320,0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剩余4,70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