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天马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米南庄村,证件号码75752008-3。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虢路,证件号码62315654-6。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275元、执行费5199元。但被执行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84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