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00079号
申请执行人天马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雄县米**庄村,证件号码75752008-3。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住所地宝鸡市宝虢路虢路,证件号码62315654-6。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马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河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3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275元,另承担执行费5199元。本案在执行中已将全部欠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判员***
人民陪审判员***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