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雄民初字第1851-2号
原告:天马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经理。
被告:宽城润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马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宽城润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宽城润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马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宽城润丰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7元,由原告天马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