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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622民初1859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某甲局,住所地淇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住河南省淇县。 原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因淇县某某中学风雨操场、大门门岗房、官网道路及围墙等配套项目的剩余工程款2250276.97元及按中国某某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5日,我公司与被告依据招投标等程序签订了《淇县某某中学风雨操场、大门门岗房、管网道路及围墙等配套项目施工合同》,2022年9月29日进行了项目竣工验收。后我公司向被告递交了结算价为8491597.13元的竣工结算书,被告委托河南四方某某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竣工价款进行了评审,2023年4月24日出具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为8431400.38元。后被告又将该项目报送淇县财政局进行评审,目前该项目竣工结算价款拖延未出。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甲局辩称,2022年淇县出台新的评审规定要求各单位在初步评审后再到财政局评审,案涉工程就是首个实行初审的项目,当时我局正委托河南四方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几个学校的离任审计,就一并将案涉工程交由其审计,我局为了施工方能够送财政局再审,盖章履行了规定,后施工方一直在财政局核对账目进行评审,某某公司明知审核报告为初步结果,而非最终结算评审结果。某某公司不平衡报价导致未施工工程影响结算金额。某某公司与评审中心对计算的工程量存在较大差异,双方意见难以统一,我局无专业人员,也没有有资质人员界定,请法庭允许第三方再做评审。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某某公司中标某甲局发包的淇县某某中学风雨操场、大门门岗房、管网道路及围墙等配套项目,并于2022年6月15日与某甲局签订了《淇县某某中学风雨操场、大门门岗房、管网道路及围墙等配套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价为7726404.26元,《施工合同》12.4.1条约定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结算评审完成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022年9月29日,案涉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2023年4月24日,河南四方某某有限公司受某甲局的委托,对案涉工程作出四方建核(2023)0121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审定工程造价金额为8431400.38元。因政策调整,案涉工程在初次审核后须经财政评审,至起诉时尚无财政评审结论。经某甲局申请,本院委托河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河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豫建业[2024]建价鉴字第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案涉项目工程造价为8164785.39元。某甲局分别于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23日、2022年1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某某公司支付930000元、615280.85元、2317921.28元、2317921.28元,共计6181123.41元。 另查明,因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产生鉴定费80000元,某甲局已预交。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甲局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履行各自义务。某某公司已经按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并验收合格,某甲局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节点向某某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案涉工程于2022年9月29日竣工验收,某甲局在竣工验收后应向某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80%即6181123.41元(7726404.26元×80%=6181123.41元)。《施工合同》约定结算评审完成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该约定内容对初审或是终审并未作出明确,某甲局主张需要根据初审结果进行财政终审,应当保证财政终审结论的及时出具,因财政终审迟迟未出结论,某甲局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鉴定费80000元应当由其承担。 《施工合同》约定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缺陷责任期限为自工程计划开工之日至质量保修期结束之日止的工程质量缺陷维修。该工程2022年9月29日竣工验收,原告主张自质保期满即2023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损失,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83661.98元及损失(损失以1983661.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 驳回原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1元,原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9元,被告某甲局负担10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诉讼费交纳】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392-7238779),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