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鄂1223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建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崇市监处罚(2023)2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4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崇市监处罚(2023)2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崇市监处罚(2023)2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23年5月7日,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崇阳县**参加“崇阳县城北片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项目名称香山大道十片区5(标段名称)施工招标”竞标过程中,提供了某某国际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Q8616076694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S86160766957)、《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E86160766931)。执法人员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认证证书状态均显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认证结果信息,系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介机构伪造的认证证书。其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崇市监处罚(2023)216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卷宗一卷。 经审查查明,2023年5月7日,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崇阳县**参加“崇阳县城北片雨污分流改造项目(一期)项目名称香山大道十片区5(标段名称)施工招标”竞标过程中,提供了某某国际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Q8616076694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S86160766957)、《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E86160766931)。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认证证书状态均显示未查到符合条件的认证结果信息,系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介机构伪造。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于2023年6月15日向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7月3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崇市监处罚(2023)21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送达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缴纳罚款30000元。2024年1月4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催告书。经催告无效,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崇市监处罚(2023)21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崇市监处罚(2023)2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