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2执5918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瑞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瑞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鲁1502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02执5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