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2民初保1491-1号
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76号瑞景华庭1栋1单元15楼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55508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汤葛,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体育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5390670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川市支行账号17×××35的银行存款1180329.92元和该公司在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本账户82×××79上的银行存款3119670.08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仁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