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景林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景林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2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景林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城东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25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北景林汇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卓越置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宜仲裁字第2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