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执327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43113858D,住所地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90890414W,地址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均。
被执行人:扬州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21H4HY1W,地址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均。
申请执行人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003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贴息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扬州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8月10日、2022年11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经**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位于真州路西侧、××路北侧土地使用权,经调查了解,该土地使用权上的开发项目即佳源溪城印象项目因出现停工、烂尾等问题,目前该项目在政府“保交楼”之中,所有资产由政府统一管理,故被执行人的资产暂无法执行。本院轮候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扬州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开发的房产经核实均已销售完毕,目前无房产可供执行。
三、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负责人到法院接受执行谈话,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执行程序中,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03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
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熊 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建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