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蒙切利自动化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03民初8075号
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旻婧,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蒙切利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中心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该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云公司)与被告苏州蒙切利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切利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胡旻婧,被告蒙切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开为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热电公司)组织了线路PT端子箱及消防双电源切换箱项目招投标,原告按投标要求组织安排投标事宜,并按规定上传了报价文件,不料被国家能源招标网认定原告构成串标。原告随即进行调查,发现是被告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了原告的报价文件,仅对商务、技术文件进行修改便作为自己的招标文件参与投标。被告在2019年5月25日给原告的事实陈述书中对其侵权行为亦予以确认。国家能源招标网因认定原告构成串标,取消了原告参与该网站投标的资格3年。原告认为,被告的非法行为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蒙切利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宿迁热电公司通过国家能源E购网组织线路PT端子箱及消防双电源切换箱项目招投标。原告按投标要求组织安排投标事宜,并按规定在网站上传了报价文件。
2019年4月11日,国家能源集团向原告发送短信,内容为:很遗憾的通知您,贵单位已被我司列为黑名单用户,无法参与投标报名活动。此后,原告上网查询发现其已被国家能源集团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取消合格投标人/报价人资格3年,冻结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2022年3月24日,冻结原因为2018年11月,在参与宿迁热电公司线路PT端子箱项目中,存在串标行为。
原告进行调查发现,系被告公司业务员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了原告的商务和技术文件,仅进行了简单修改就作为该公司的报价文件上传至国家能源E购网。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澄清此事。
被告于2019年5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事实陈述书》一份,内容为:尊敬的国家能源集团采购与招标中心。你好!我公司是从事自动化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自动化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力设施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因贵单位认定我公司与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扬州德云)串围标一事,将我公司和扬州德云列为供应商黑名单,现将实际情况陈述给贵单位,请贵单位能够重新调查,做出正确的决定。2018年11月份在国能E购询比价中看见国电宿迁电厂询PT端子箱等采购挂网,由于我公司没有做文件和价格的经验,于是我公司想通过参考别家公司的报价模式来进行报价。业务员得知扬州德云在询比价中报价投标了,于是私下找到扬州德云的业务员,让他把扬州德云的投标技术文件和商务报价文件给我公司,我公司在原有的文件里把字体文件格式改了一下,价格也调整得比扬州德云低一点,改完之后就上传到国能E购网上了。后来我公司在网上未看见结果,也就没有再去看网站。到2019年5月份扬州德云业务员告诉我公司,扬州德云准备在贵单位投标时发现已被列为黑名单,时间三年,在这三年里扬州德云都无法在贵单位投标。为此,扬州德云彻查了全公司的投标,要查清真相。该业务员他私下将投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交给我公司的行为,给扬州德云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也给扬州德云的商业信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于是要求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将事情真相陈述给贵公司。此事确实是因为我公司跟扬州德云的业务员私下接触,拿到了扬州德云的投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扬州德云公司并未参与串围标。我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贵单位如实陈述,请求贵单位重新调查,我公司愿意配合贵单位的全部调查行为,并承担一切后果。
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信誉、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当遭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业务员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原告的报价文件,仅修改了字体文件格式,调低了价格就由被告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报价文件上传至系统,以致国家能源集团认定原、被告两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进行了相应处罚,将原告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予以公示,取消原告合格投标人/报价人资格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公司的员工在业务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致使负责招标的单位对原告的评价降低,从而使原告丧失了继续投标的机会,损害原告的名誉,客观上因此造成了原告商业评价降低的后果,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原告诉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影响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即以本判决公开发布、国家能源集团所涉市场范围为限。原告主张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导致实际损失人民币2万元,提供了部分差旅费票据,且被告在答辩中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蒙切利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国家能源集团相关招投标监督监管部门的范围内,消除对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影响;
二、被告苏州蒙切利自动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损失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苏州蒙切利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原告自愿向被告追偿,由被告苏州蒙切利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