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279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来鹤台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279号
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旻婧,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来鹤台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西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关兆铭。
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来鹤台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2836元,由原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晶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左 慧
书 记 员 张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