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恢54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743113858D,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081556173J,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刘岚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2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恢54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