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910号
原告: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7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3号院11号楼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特约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