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京雄(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中某某(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7910号 原告: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4年7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3号院11号楼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北京)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特约调解员***主持调解,原告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链家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