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9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东苑一区15号楼1至4层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9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80元,减半收取15940元,由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