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沁春家园1号楼、2号楼、3号楼3层301-304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扣划银行账户内3895.04元已发还给申请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中海蓝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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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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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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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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