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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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865号
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金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6524857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金秋大道富通科技园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46263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96元,减半收取19798元,由原告浙江万马天屹通信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