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6511号
原告:绍兴上虞永盛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56853264B,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2幢1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0946263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兴上虞永盛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绍兴上虞永盛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上虞永盛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