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耀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邢台市耀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4民初44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被告:邢台市耀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和县城府前街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邢台市耀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