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233行初51号
原告***,女,生于1968年3月9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组织机构代码70942859-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忠县海银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62678958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忠县海银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被告不办理退休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以其诉求已在他案中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