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1596号
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裕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能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阀门及水处理设备生产基地办公楼1-5层(2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能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4.5元,由原告广州擎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