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204民初3054号
原告: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被告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在向国家能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公司)投标时递交的作者为“***”的投标保证金、其他资料、联合体协议书(若有)的文件如何获得的详细说明及调用和使用该文件的具体时间和详尽过程的说明;2.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0月16日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新疆公司屯某煤矿矿井水高效旋流净化预处理系统EPC公开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合作事宜签订了《投标合作协议书》,双方在协议第二条约定,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有资质和执照进行投标工作并负责投标文件的审核和中标后施工及从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矿井水预处理设备;在第三条约定,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而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对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最终版进行审核及保密义务且未经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许某,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得将投标文件向本项目之外的项目使用及披露。前述合作协议签订后,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的投标文件编制工作,并将编制完的最终版投标文件发给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审核及存档,后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以其自己名义用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投标文件参加了投标工作并中标。2024年11月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各自的名义参加了“准某集团准能生产服务中心和哈某乌素生产服务中心2024年锅炉水处理设备改造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以下简称准能集团锅炉水项目)的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国家能源公司审核投标文件时发现,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保证金PDF作者、其他资料PDF作者、联合体协议书(若有)PDF作者与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文件作者相同,都是“***”,而“***”正是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的缩写,因此,认为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串标围标/串通报价行为,进而将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并取消投标资格两年,事后经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得知,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作者之所以都是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拼音首字母缩写,皆因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擅自将“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投标文件”进行简单修改后,就用于准能集团招标项目中,才出现双方递交的投标文字作者相同的情况,因此被国家能源公司处罚。综上,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将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投标文件进行简单修改后用于准能集团招标项目,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投标合作协议书》第三条(一)1中(4)“甲方负有对本项目的最终版投标文件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某,不得向本项目之外的项目使用即披露”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依据该协议第五条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因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约行为导致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国家能源公司认定存串标围标/串通报价行为,进而对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做出了取消参与投标资格两年的处罚,为了使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具有参与投标资格,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依《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第五百七十七条“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要求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说明文件,以便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相关文件递交给国家能源公司,以此撤销国家能源公司对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措施。
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10月16日,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投标合作协议书》,约定:项目名称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鉴于乙方持有高效旋流净化工艺的专利技术和专有设备,并且在国内市场有较高的占有率,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合作方式为甲方使用自有资质和执照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工作,并负责本项目的投标与中标后施工的一切事宜,若本项目中标,甲方承诺采购乙方的矿井水预处理系统的主要单元,包含闪混器、高效旋流净化器,配电设备;双方职责和分工中约定甲方负责:1.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完成本项目投标文件所需的商务资质、人员及业绩案例相关材料给乙方,2.审核投标文件的最终版,3.投标保证金的办理工作,4.对本项目的最终版投标文件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某,不得向本项目之外的项目使用及披露;乙方负责:1.根据招标文件及甲方提供的材料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2.负责将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发送至甲方指定对接人审核并存档,3.乙方负有对甲方的资质材料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某,不得向本项目之外的项目使用及披露。
2024年11月,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以各自名义参与准能集团锅炉水项目投标。
2024年11月25日,国家能源公司向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供应商失信行为告知函》载明:贵单位在准能集团锅炉水项目(项目编号:CEZB240310293)的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串标围标/串通报价。根据《国家能某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将被给予取消资格2年的处置。请对以上行为进行核实确认。如有申诉,请按照附件准备申诉文件,在2024年12月2日前上传至国家能源招标网系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申诉书,将认定以上失信行为。
2024年11月29日,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能源公司发送《失信申诉》,载明: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国家能源招标平台查看到供应商处置行为的失信详情,失信行为: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PDF作者、其他资料PDF作者、联合体协议书(若有)PDF作者都是“***”。针对以上详情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时间查询了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查询结果显示所有文件均为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创,文件作者都是“***”,此***为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的姓名,为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文件的专属标志。按照失信详情提示,查询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关系,近期双方关于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有过合作投标,2024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投标合作协议书》,约定该项目投标文件由中科尚水编制,世纪华扬负责最终版审核。中科尚水商务专员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世纪华扬)新疆屯宝投标群”的微信群将最终可编辑的投标文件发送给世纪华扬审核存档。合同约定世纪华扬负有对本项目的最终版投标文件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中科尚水书面许某,不得向本项目之外的项目使用及披露。在准能集团锅炉水项目投标过程中,世纪华扬未经中科尚水授权,擅自在中科尚水编制的新疆屯某煤矿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修改并生成了针对准能集团的投标文件,造成此次投标过程中产生了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PDF作者、其他资料PDF作者、联合体协议书(若有)PDF作者都是“***”这一结果。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串标行为,是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方面使用和篡改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屯宝项目投标文件WORD版本导致此次不利结果。
因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审理后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与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情况说明》,载明: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是由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投标,是技术合作关系,整体投标文件是由双方公司共同完成并交叉审核通过的,包括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双方发现不恰当的地方都可以对文件进行重新更改和制作,最终由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传投标系统并存档。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如下:1.技术方案(5.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5.6本项目拟采购的主要货物表,5.7拟配备本项目的实验和仪器设备表,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计划);2.商务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其他资料等35个文件)。准能集团锅炉水项目由于招标条件与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类似,故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参考了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的投标文件,在原文件上做了相应改动,后直接制作上传。因此导致两家投标保证金PDF文件、其他资料PDF文件、联合体协议书(若有)PDF文件原始作者重合。准能集团锅炉水项目投标文件具体体现了作者为“***”文件为:投标保证金PDF作者、其他资料PDF作者、联合体协议书(若有)。因为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电脑属性命名就是“***”,这些文件的初始创建者是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人员和这台名称为“***”的电脑,所以文件的作者是“***”。***是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第一个字母缩写,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承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投标合作协议书》《供应商失信行为告知函》《失信申诉》《关于与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情况说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将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新疆公司屯某煤矿项目中向其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改动后直接用于准能集团锅炉水项目投标,导致两家投标保证金PDF文件、其他资料PDF文件、联合体协议书(若有)PDF文件原始作者重合,均体现为“***”,即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首字母,该行为违反了双方在《投标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并导致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进行失信处置。因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说明,现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均已提供在案,故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项诉请已实际履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0元;
二、驳回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中某尚水(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世某华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