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01月1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179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1462.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