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01月1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1794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1462.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