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2984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宏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25X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36710320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9310.22元。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申报财产。
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6567元(含执行费17193元),未执行标的1409936.22元。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