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宏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625X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36710320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车四方车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泰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申请执行(原案号2020鲁02**执2984号)。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执2984号案件的执行。
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