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073号
申请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商贸园街道万家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角门14号楼金融用地3#酒店14层17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郡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郡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郡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23174.17元,并以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郡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3174.1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