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4538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经济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花园金山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维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天津永丰胜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天津市天鸿基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