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278号
原告:西安高新区保障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7月18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原告西安高新区保障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高新区保障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高新区保障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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