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9566号
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不愿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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