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保障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高新区保障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2116号 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 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