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保障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2115号
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楼。
被告:***,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楼。
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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