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保障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高新区保障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煌媛接发造型工作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13民初3766号 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室,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公寓XX号楼XX房XX室。 经营者:***。 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室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20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公寓XX号楼XX房XX室XX房。该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承租方拖欠租金超3个月,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没收保证金。鉴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拖欠租金,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关于锦业公寓公租房裙房限期搬离告知书》后被告仍未履行义务,原告为严格规范高新区公租房管理秩序,依法保障公平分配,特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1)请求判令被告腾退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公寓XX号楼XX房XX室XX房。(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至房屋腾退之日的租金,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为75778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室辩称,事实认可,特殊情况希望能照顾和减免。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为位于锦业公寓裙房1-1-105,建筑面积一层78.48㎡,租金单价79.73/㎡/月;二层103.12㎡;租金单价44.3元/㎡/月。租赁房屋用途仅作为理发店使用。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10825.43元,年租金129905.16元。被告逾期缴纳租金的,按照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书后30日内交清费用。超出缴费期的,按逾期付款金额向原告收取每日0.18%的滞纳金。原告称被告仍实际占用房屋,未交回钥匙及水电气卡,被告称2022年5月已经自行搬离了,但因为租金等未达成一致,房屋未进行退回交接。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之日,被告仍未办理退租交接事宜。 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占有使用房屋,应向原告缴纳租期内的租金及租期外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为64952.58元。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6月6日(向本院主张之日)期间,双方未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仍实际占用房屋,故房屋占用费按照原租赁合同标准计算,即10825.43×7(个月)+2165.086(10825.43÷30天×6天)=77943.1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公寓XX号楼XX房XX室XX房,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共计142895.68元。因房屋之间未完成交接,对于2022年6月7日起至腾房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原告可另行主张。对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公寓XX号楼XX房XX室XX房; 二、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6日的租金142895.68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高新区XX房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9元,减半收取909.5元,由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漾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