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20227号
申请人:天津市意杰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二号路50号中环公寓22门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爱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8号楼北栋32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意杰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爱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988,674.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爱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88,674.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