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重庆美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1民初6646号
原告:龙某某,男,汉族,1965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
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67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某某、唐某某与被告某甲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龙某某、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某某、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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