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2民初1430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邢台市襄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占泽,河北律己律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03485284。
法定代表人:薛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忠,河北晓阳合众(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万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0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