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4执1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竹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389061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7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8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536530元及迟延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765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16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