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784民初492号 原告:***,女,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43。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云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竹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1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和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认购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认购书中认购的鹤山市和记花苑1栋1206房以及2栋906房;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和记花苑<认购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定金40000元,并按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赔偿原告损失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6日与被告签订两份和记花苑《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鹤山市和记花苑1栋1206房以及2栋906房。原告依约交付定金40000元。鉴于《认购书》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等事项不确定,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无果,直至拖延至今。为结束合同履行的不确定状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认购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认购书中认购的鹤山市和记花苑1栋1206房以及2栋906房。第一次庭审后,原告确认涉案房屋被告已另售他人,遂变更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被告和记公司答辩称,一、被告认为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违约的是原告一方。本案在原、被告签订了认购书后,被告一直催促原告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但原告以预售证过期为由不签署,经过多次催促无果,被告已告知原告终止这个认购书。终止的责任不在被告,而且补充说明的是同期签认购书的其他客户,都已经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且已经履行合同,因此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是由于被告拖延签合同的情形。二、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同时被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收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被告和记公司作为出卖人(甲方)与原告***作为买受人(乙方)分别签订合同编号为:No0000446、No0000447的两份《和记花苑<认购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认购和记花苑1栋1206房、2栋906房物业,两份合同均在“付款方式”约定定金20000元须于签订本认购书时付清,均在“认购条款”约定乙方在签署本认购书时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甲方按乙方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通知乙方,因乙方地址和电话有变动而乙方没及时通知甲方,致使甲、乙双方未能按时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宅借款合同》,甲方有权将乙方认购的物业转让给他人,乙方所交的定金则不退还;如乙方不履行认购书的义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缴付的定金,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处理,如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认购书,乙方需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一计算。 签订上述两份《和记花苑<认购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合共40000元。 2018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签订《和记花苑<认购书>》时提供的手机号码发出短信通知,内容为:尊敬的准业主,您好!鉴于我司之前的预售证已过期,为了慎重起见,遂私自约定确权后再签约。后征询房管局后,因我司已具备确权资格以及资料齐全早已移交相关部门审核,具备了继续签约的种种。(如有疑问请致电鹤山房管局物权股了解详情075******628)因此,现约定请您于7日内前往我司售楼部继续履行与我司的签约,逾期视作默认放弃该房屋的定金和签约权,认购书也随即失效。谢谢合作,如有冒犯,敬请原谅。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04。原告确认收到上述短信通知。 另查明:一、涉案物业所在的和记花苑-幸福新邨1栋、2栋、3栋、4栋、2#、3#商铺、地下车库项目于2016年1月8日取得广东省鹤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鹤预许字第20160002号,有效期为自2016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二、同期签订《和记花苑<认购书>》的和记花苑1栋1106房、2栋706房、1406房、1306房已于2018年9月12日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预售许可证号为:鹤预许字第20160002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立案时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现予以调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和记花苑<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和记花苑<认购书>》的解除问题。虽《和记花苑<认购书>》上无明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但根据合同签订的目的以及交易习惯,双方应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被告已于2018年4月4日向原告发出短信通知原告于7日内前往被告售楼部签约,原告拒不履行签约义务,虽原告以被告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过期作为抗辩,但根据同期出售的和记花苑1栋1106房、2栋706房、1406房、1306房已于2018年9月12日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且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预售许可证号为鹤预许字第20160002号的事实可知,涉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不影响涉案物业进行买卖交易,故原告以此抵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义务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拒不履行签约义务的行为已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被告于2018年4月4日向原告发出短信通知原告于7日内前往被告售楼部签约,逾期视作默认放弃该房屋的定金和签约权,认购书也随即失效。被告解除《和记花苑<认购书>》的主张已到达原告,则涉案《和记花苑<认购书>》已于2018年4月12日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并按双倍返还定金规则赔偿损失40000元的问题。如上所述,因原告拒不履行签约义务,导致《和记花苑<认购书>》解除,违约责任在于原告。根据《和记花苑<认购书>》“如乙方不履行认购书的义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缴付的定金,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处理”的约定,被告有权没收原告已缴付的定金40000元,并有权将涉案物业另行处理,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并按双倍返还定金规则赔偿损失4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0000446、No0000447的两份《和记花苑<认购书>》已于2018年4月12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05.6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