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784执36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4459B。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竹朗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389061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依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案款371673.2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对权属***、***共同共有的位于鹤山市桃源镇和记花苑幸福新邨4号1602房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3630号案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