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84民初4293号
原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竹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389061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8.7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保全申请费819.87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