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784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4459B。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竹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389061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案款本金338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和律师费20518.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对权属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预告登记***、***共同名下的在位于鹤山市的不动产进行询价,询价结果为511493.7元,并将询价结果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费5475元。本院依法暂停对上述不动产的拍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恢134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没有依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784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新鹤路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4459B。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竹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389061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粤078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案款本金338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和律师费20518.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对权属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预告登记***、***共同名下的在位于鹤山市的不动产进行询价,询价结果为511493.7元,并将询价结果告知各方当事人。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鹤山市和记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费5475元。本院依法暂停对上述不动产的拍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恢134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没有依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