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桓台县新城镇罗训建筑设备租赁处、山东恒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3执5020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新城镇***建筑设备租赁处,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罗苏村。 经营者:***,男,196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新城镇罗苏村。 被执行人山东恒祥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303民初32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63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