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021民初2594号
原告:黄山市雅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富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56216699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教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3006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黄山市雅德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德门窗”)与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葛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德门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德门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2月3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折价原告施工歙县诚瑞江苑门窗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6日,雅德门窗与***建工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协议》,约定:***建工将歙县诚瑞江苑5#、7#、11#、12#楼门窗工程发包原告施工,之后***建工又将1#、3#、4#、8#、9#、13#门窗工程和2#、6#、10#假墙、花格按上述协议约定发包原告施工。上述门窗工程已于2022年11月全部竣工结束,被告也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经双方核对至2024年2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门窗工程款50万元,被告项目负责人葛某已出具欠条予以确认。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但一直无结果。
***建工辩称:我方认为我方非适格被告,不应承担任何支付义务。首先,葛某既非我方公司的员工,我方也未授权葛某处理案涉事宜,原告诉称葛某系案涉项目负责人,与事实不符。其出具的欠条与我方无关。其次,原告在本案中所举合同早已履行完毕,且与本案诉争款项无关。其三,我方未将工程发包葛某,不排除葛某从案涉项目的其他承包人手上取得部分工程施工的可能;我方中标后组建了项目班组,具体施工由各班组实施,不排除葛某仅仅是一个施工班组,实际上不能叫分包。因此,原告主张我方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葛某辩称:利息我不认可,50万元工程款属实的,包括13个点开票的税,原告要开票就是50万元,如果原告不开票就要扣掉13%的税。50万元是1、2、13号楼门窗的工程款,是歙县诚瑞江苑工程的门窗工程款,我与***建工签订的合同,承包的是材料和人工,我承包下来后转包给原告。我与原告没有签合同,之前还有一期、二期的有关工程给原告做,钱都付清的,这一次是三期工程。这个三期工程总共我应该给原告100多万元,除掉支付过的还剩下50万元。我支付款项都是通过***建工付的。
经审理查明:***建工是歙县诚瑞江苑工程的承包人,该工程已于2022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7月6日,雅德门窗曾与***建工项目部工程负责人***签订《门窗制作安装协议》,承揽该工程5#、7#、11#、12#楼的门窗工程施工、制作、安装。后雅德门窗从葛某手上承揽施工了歙县诚瑞江苑工程另几栋楼的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双方未签订合同。2024年2月3日,葛某向雅德门窗出具欠条,载明欠雅德门窗工程款50万元;葛某在该欠条的欠款人落款的上方标注了***建工。庭审中,葛某自认:其从***建工取得工程,施工听命于***建工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其将雅德门窗开具的发票交***建工财务,由***建工转账支付其指定的雅德门窗账户,***建工向其收取4%工程款的管理费;雅德门窗所提交的《欠条》属实,欠款的关联工程是案涉项目的1#、2#、13#楼;其与***建工之间的工程款至今尚未结算。***建工自认:不排除葛某从案涉项目的其他承包人手上取得部分工程施工的可能;不排除葛某仅系该公司的施工班组之一。就案涉项目,从2019年至2023年1月18日,雅德门窗向***建工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额5320071元;从2019年11月7日至2023年1月20日,雅德门窗收到***建工转账支付工程款5067590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施工方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折价补偿。葛某将案涉工程交于雅德门窗承揽施工,与雅德门窗结算,由雅德门窗开具发票,葛某将发票交***建工,***建工按发票向雅德门窗支付工程款。该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葛某无建筑资质,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葛某、雅德门窗及***建工三者之间行为相互关联,葛某发包管理工程行为与***建工项目施工行为具有利益一致性,因此,根据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本院认定***建工、葛某为本案无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雅德门窗为一方当事人。葛某向雅德门窗出具的《欠条》,系与雅德门窗就工程款达成的结算依据,《欠条》对葛某和***建工均具有约束力。***建工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包人,应对工程事项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其在诉讼中回避与葛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撇清与雅德门窗的合同关系,与葛某自认事实及***建工按雅德门窗开具发票支付工程款等事实不符。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雅德门窗以《欠条》载明工程款数额向***建工、葛某主张工程款补偿和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建工抗辩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不承担本案雅德门窗主张的工程款,未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雅德门窗非歙县诚瑞江苑工程的承包人,依法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葛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立即支付原告黄山市雅德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山市雅德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