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民初4306号
原告:浙江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国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国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村会计站长。
原告浙江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08元,由原告浙江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