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财保250号 申请人: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413号3号楼31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一幢10层1116室。 法定代表人:***。 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冠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3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发德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3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