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20436号
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267318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18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030429T。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渝迅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